学法网»题库首页 » 刑诉综合【2013】 » 刑事诉讼 » #2473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732#
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均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戊言语挑衅并出手殴打被告人丁。随后,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用拳脚对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乙丙丁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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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8-29 07:37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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