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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5#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既可以发回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 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 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开庭审理
  • 重新审判的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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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4-11 18:03
凡牵涉到死刑的,一、二审都必须开庭……
5 # rubygrape 发表于 2015-5-6 14:40
同意楼下
4 # hunter30906 发表于 2015-4-10 18:58
从语文的角度来说 二审还不是可以开庭!
3 # myacha2002 发表于 2015-3-25 15:21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或必须开庭的,应该开庭。
2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6-25 21:49
既可以发给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发给第二审法院,应该是两者任选其一吧。A选项明显不对!!!!!
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根据案件情况】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8 23:17
根据《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该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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