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刘某因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
- 关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因对被害人伤势存有异议,进行了多次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届满而尚未审结
- 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乔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之后,声明自己正在怀孕
可以的都是自己的原因,应当是法院或者程序的原因
可见,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学\法\网|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