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商法 » #250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00#
某外资企业于1995年10月30日经营期满,该企业老板总结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成绩,感到非常满意,于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以便期满之后继续经营。问该外资企业应该在期满以前多少天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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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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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5-8-19 09:55
根据《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营期限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 # 水过三千 发表于 2011-7-14 22:13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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