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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0#
[2012年真题]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年卷二不定项第97题)
  •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本题有 2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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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ding9yi 发表于 2020-4-14 08:26
cgdg 2020-3-14 16:50
VIP花了钱就这服务态度,也不及时更新解析

看来真题只做最近五年的才好。
19 # cgdg 发表于 2020-3-14 16:50
VIP花了钱就这服务态度,也不及时更新解析
18 # n50511426 发表于 2016-7-20 08:14
复议维持,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最初行政机关管辖
复议改变,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题答案:A


17 # 火柴男人 发表于 2016-3-4 15:34
λ ο
16 # 常妞 发表于 2015-9-12 18:28
这个父随子还是旧法的思路,2015的应该是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管辖,县法院和市中院都可以
dangruzhishui 2015-7-11 14:59
2015新法,仅结果改变才算复议改变。题目属于复议维持,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15 # kimmy2011 发表于 2015-8-1 09:04
无答案,药监局和县政府是共同被告,县法院和市中院都可以管辖,答案怎么都不更新呢,看来没有再做的必要了
14 # 橡皮人、 发表于 2015-7-26 21:40
复议维持共同告吧,这是15年新法修改的呀!
13 # toup 发表于 2015-7-11 15:54
管辖两个都可以啊,
新法18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管辖。
12 # dangruzhishui 发表于 2015-7-11 14:59
2015新法,仅结果改变才算复议改变。题目属于复议维持,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按“父随子”以原机关——甲市乙县药监局 来确定管辖。从级别、地域两方面来分析
11 # 小米川 发表于 2015-6-16 15:19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处药监局和县政府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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