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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0#
[2012年真题]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不定项第92题)
  • 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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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zitengluo 发表于 2015-8-13 17:30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已删除,请大家注意。
4 # 海之安 发表于 2014-8-15 20:26
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规定,本条在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中被删除,那么是否认为第三人与发起人之间是恶意串通 该协议以无效处理?
3 # WHXWIN 发表于 2014-6-23 16:26
zxf9898 2014-3-3 00:03
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规定,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
我也疑惑此问题
2 # zxf9898 发表于 2014-3-3 00:03
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规定,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在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中被删除,此题又该如何解释?请高人指点。
1 # poisoned 发表于 2013-9-5 19:18
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规定,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约定并非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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