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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1#
[2012年真题]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不定项第93题)
  •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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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ixiang2018 发表于 2019-8-18 08:41
D有错误,当然可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其他股东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或者收购其股权
5 # lyz112 发表于 2014-9-6 16:34
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分割,如符合股东条件,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成为新股东。如不同意,应支付对价。
4 # 仑仑儿 发表于 2014-8-11 14:40
C我觉得股权不能分割,应该是可以分割股权所对应的那部分财产吧???
3 # douban111 发表于 2014-8-6 21:16
实际出资人压根就不是股东 离婚怎么能分割财产呢 c错误
2 # shy001 发表于 2014-7-31 10:39
CD的解析有问题吧?
1 # louzi 发表于 2014-1-17 14:52
答案解析:【考点】股东资格。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A项正确。李一与李二约定有效,并且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有李三,李三是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因股权是李一单方享有的股权,离婚对方要求分割股权,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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