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商法 » #252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29#
1996年3月,美国HB公司与中国红原公司订立合同,约定HB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万美元出资,红原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请回答:而后双方商定,由HB公司再提供一条价值80万美元的生产线。为使用这条生产线,需同时购买价值40万美元的配套设备。就设备的资金来源,HB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些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 合营企业以现有设备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
  • HB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红原公司向其归还本息
  • HB公司增加出资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
  • 红原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合营企业向其偿还本息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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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awzheng 发表于 2013-7-14 23:24
增加出资还没获审批呐,太不严谨了
5 # haohaoxuexi15 发表于 2013-5-1 22:08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所以,红原公司不能通过借款的方式出资。其次,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称:“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B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D项同样违反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4 # 杨傻花 发表于 2012-7-15 12:11
都什么年代了,
3 # lam132 发表于 2012-6-3 18:04
晕,借来的钱都不能用
2 # cuihuiyun777 发表于 2012-5-25 17:04
乱七八糟
1 # 191924749 发表于 2011-4-16 15:24
好个企业间的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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