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卷二 » 2013年司考冲刺 » 冲刺试题 » #2530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302#
关于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相关程序,下列哪一项做法是不正确的?
  •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可以和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交叉进行
  •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与定罪有关的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本题有 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0
0
0
本题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