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卷二 » 2013年司考冲刺 » 冲刺试题 » #2533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338#
关于勘验、检查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有哪些?
  • 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应当派检察人员参加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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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holy 发表于 2016-2-20 11:24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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