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工厂主张抵销23 万元:“恒泽公司收取我厂141 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 万元给恒泽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 乙工厂主张抵销49 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恒泽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 万元;恒泽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 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 丙公司主张抵销85 万元:“我公司欠恒泽公司工程款187 万元;在恒泽公司破产宣告后,M 建材厂将其对恒泽公司的85 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 丁公司主张抵销142 万元:“我公司欠恒泽公司工程款256 万元;在恒泽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恒泽公司所欠的142 万元债务。”
A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