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 商法 » #258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81#
某水泥厂系某省工业厅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工业厅同意,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让债权人限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报期满,共有3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又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经大量工作,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认假设某橡胶厂对该水泥厂有5万元债权,在得到法院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才前去申报,会有如下哪种结果?
  • 该申报有效,人民法院予以补充登记
  • 该申报有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登记
  • 该申报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前作出,则有效,否则无效
  • 该申报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作出则有效,否则无效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30
19
3
详细评论内容
10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3 12:30
eeyv 2012-4-19 16:19
此题不严谨,最后分配的最后二字极其重要
9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5 16:07
鱼儿LOVE猪猪 2011年11月25日 13:51:04
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
8 # eeyv 发表于 2012-4-19 16:19
此题不严谨,最后分配的最后二字极其重要
7 # 鱼儿LOVE猪猪 发表于 2011-11-25 13:58
根据题意,仅是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发案,未指明是否实施多次分配,也未指明是否实施最后分配,此题不严谨
6 # 鱼儿LOVE猪猪 发表于 2011-11-25 13:51
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被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答案应选A吧,未在申报期内申请的,只要财产未做最后分配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参与未分配财产的分配,C为方案,不是最后分配,D未表明是否最后分配.
5 # 渡口的攀枝花 发表于 2011-7-23 17:13
a为什么不对,明明是补充申报吗
4 # lam132 发表于 2011-4-23 20:55
liuhao123 2011年02月20日 11:41:20
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
BCD都不应该选吧?56条规定的是“最后分配前”
C项是分配方案确定之前
D项是财产分配之前
与最后分配前的涵义不同吧?
3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2-20 11:41
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被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 lianghuaxiong 发表于 2010-7-13 14:38
AC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5-16 20:01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按此,那C为什么不选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