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 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 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的人数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三条审理方式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第四十七条裁决的作出 :(三)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47条(裁决的作出)第(三)项规定:“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B、C: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的,也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但这个人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
D:仲裁裁决书的事实、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写的,才可以不写。仲裁庭不能依职权不写。
B、C: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的,也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但这个人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
D:仲裁裁决书的事实、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写的,才可以不写。仲裁庭不能依职权不写。
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当事人申请才行。非职权。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的人数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三条审理方式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第四十七条裁决的作出 :(三)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D《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对裁决的内容进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