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 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选项B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可知,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就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裁定不启动再审的情况。
选项C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可知,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裁定撤销原判。
选项B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可知,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就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裁定不启动再审的情况。
选项C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可知,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裁定撤销原判。
A项因为双方均非法人组织,故还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即乙市中院)申请再审。
A项因为双方均非法人组织,故还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即乙市中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