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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7#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77题]: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 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 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 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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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8 16:28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原被告,客体是诉讼所指向的对象,如债务.
5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8 16:28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原被告,客体是诉讼所指向的对象,如债务.
4 # 1585742140 发表于 2017-5-7 07:23
3 # 风行甲 发表于 2016-9-13 17:10
本题不是应该有两个法律关系吗,即借款合同关系与担保关系。为何不选答案B?
2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14:55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必要共同被告。
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6:26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原被告,客体是诉讼所指向的对象,如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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