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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2#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72题]: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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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8 14:53
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一款: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合伙人未约定,则全体合伙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D正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能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作为更熟悉的合伙人,经一致同意,当然也能担任经营管理人(当然解释)。
B正确。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5 # xuemofashiwu 发表于 2016-9-6 23:39
下面是2015年的答案,表示不懂,只能死记
4 # xuemofashiwu 发表于 2016-9-6 23:38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陈东应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且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 liuhongxingh 发表于 2016-5-16 11:41
按2015年命题人的观点,D选项错误,见2015年真题第29题的A选项解析。
2 # 瓦釜雷鸣 发表于 2015-5-24 16:05
(当然解释——支持
1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4-7 21:04
D: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能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作为更熟悉的合伙人,经一致同意,当然也能担任经营管理人(当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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