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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1#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63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着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甲公司
  • 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 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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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7 22:48
【考点】委托作品的归属、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盗版软件善意使用人责任。
①《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选项错误。
②《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选项错误。
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5:44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1 # xxg0635 发表于 2014-5-6 15:1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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