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 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 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 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笔误了,应该是甲在B地上修路
选项A正确。2013年2月,甲、乙公司通过约定,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的B地块上修路,甲公司获得地役权。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据此可知,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作为从权利,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C错误。2013年4月,甲公司已经将其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因此,自2013年4月以后甲公司不再对B地块(无论该地块属于谁所有)享有地役权。
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地役权并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故丙公司不得对善意的丁公司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