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 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A选项中,乙作为董事,其行为构成是无权代理,同时,由于该董事乙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丙可以据此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A正确。
②关于B选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至少,甲公司负有向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若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甲公司还应向乙公司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故B选项当选。
③关于C选项。根据委托,丙系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是否授予甲公司设立质权的处分权),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当选。
④关于D选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