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 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B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C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D保证各级法院负担的均衡
关于B选项,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并无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国内诉讼协议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B选项中,“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表述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并不等同于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未必专属我国法院管辖。C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但是,这并非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而是基于重大涉外案件的重要影响,才提高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级别。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而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是中国法人,是对中国法人的效力,国家主权针对的是涉外案件的专属管管辖问题。
而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