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 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 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有“货到后”的表述,说明本案系采用送货方式,故合同履行地是甲县。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丙县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证据保全也需要参照适用此项规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可见,诉前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C选项是错误的。
采取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D项:《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4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B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48小时裁定;
C 财产保全:
1)诉前:只能当事人申请:
2)诉中:可当事人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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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证据保全措施中,法院采取各种上述的各种措施已获得证据,因此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案中,该甜橙的损害状况是本案的事实,法院对甜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吴某证明其损坏状况的举证责任即可免除。一方面是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所以D项正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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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民诉》第81条第2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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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吴某收货后,甲县是被保全财产(甜橙)所在地,乙县是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而丙县是合同签订地。所以吴某可以向甲、乙两县的法院提出申请,但不能向丙县法院申请。所以A项错误。<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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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民诉》第101条第2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内裁定是否保全,而不是十五日。所以B项错误。<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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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民诉》第81条第1、2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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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据此,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保全。另外,该选项中所说的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该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不是本案证据。所以,C项错误
C诉前证据保全只能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