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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4#
[13年司考真题卷二第100题]: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 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 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 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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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8 17:45
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告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必须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定
9 # jiayunuo 发表于 2016-9-14 10:26
SZ行政执法考生 2014-12-26 09:3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
太流弊了,顺利解决我选项A的苦恼,大神啊
8 # 纯粹垃圾 发表于 2015-8-7 00:04
2015 B
7 # iiincense 发表于 2015-7-17 03:31
2015 B
6 # SZ行政执法考生 发表于 2014-12-26 09:3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县政府决定与乡政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
5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4 16:2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县政府决定与乡政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
4 # 梦的天行者 发表于 2014-8-20 20:41
A选项解析的不好,还是不懂。
3 # 77318 发表于 2014-7-24 17:30
A不要求不解决权属,
2 # zhangleitong 发表于 2014-7-23 15:47
乡镇府不是第三人?
1 # 庞丹华 发表于 2014-3-30 17:21
怎么没有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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