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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4#
[13年司考真题卷二第90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 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 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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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9-3 20:47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证人权利的手段,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选项B说法错误。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

  选项D说法错误。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9 # laoni7730 发表于 2017-6-25 23:04
sker7815 2014-9-5 11:01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


刘凤科认为丁是实行犯。我和你一样,认为不可罚
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5 11:01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证人权利的手段,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选项B说法错误。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

  选项D说法错误。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19 16:07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丁指示王顶包 自己是妨害作证罪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犯罪从属性学说 丁不构成犯罪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同B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同B

这个题 如果王某作伪证了 那么就有个包庇罪和伪证罪竞合的关系 如果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 那么该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因为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6 # 01010101 发表于 2014-8-12 23:27
顶的人构成包庇罪
5 # 01010101 发表于 2014-8-12 23:24
丁构成一罪:妨害作证罪:阻止证人作证or指使他人作伪证
4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5-19 07:01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丁指示王顶包 自己是妨害作证罪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犯罪从属性学说 丁不构成犯罪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同B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同B

这个题 如果王某作伪证了 那么就有个包庇罪和伪证罪竞合的关系 如果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 那么该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因为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4-5-11 17:03
王某未实施教唆的罪,依共犯从属性说,丁、王均无罪
2 # 77318 发表于 2014-2-27 16:52
77318 2013年11月28日 18:13:43
A丁是实行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不能构成教唆犯,丁只是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很难认定为犯罪
c本身不是教唆行为,也就谈不上未遂;;;,即使是教唆未遂,也只能按29条第2款处罚:对教唆犯从轻减轻处罚,(特别规定),就不能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 # 77318 发表于 2013-11-28 18:13
A丁是实行行为,不能构成教唆犯,丁只是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很难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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