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60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05#
下列有关票据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
  •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价,无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的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本题有 1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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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4 09:25
D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按发条原文是票据债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反之对持票人讲,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会让票据债务人行使对自己的抗辩权,至于是否获得票据权利,法条里没说,按照字面上讲,如果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那就不能获得票据权利,如果没有,那就获得了票据权利,所以应该是处于一种待定状态。
18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4 09:23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7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31 16:08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6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2 03:4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0 11:55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D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按发条原文是票据债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反之对持票人讲,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会让票据债务人行使对自己的抗辩权,至于是否获得票据权利,法条里没说,按照字面上讲,如果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那就不能获得票据权利,如果没有,那就获得了票据权利,所以应该是处于一种待定状态。
14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28 04:39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13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6 13:39
friendjianjun 2012年10月22日 18:57:26
对D选项有疑问的同学: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
12 # friendjianjun 发表于 2012-10-22 18:57
对D选项有疑问的同学: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里所规定的仅仅是抗辩权的问题,持票人如果不知道条文里规定的抗辩事由,就构成了善意取得。出票人和前手就不能进行抗辩。但是如果明知而接受票据,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出票人和直接前手就可以进行抗辩。并不是不享有票据权利。
11 # huangjie135 发表于 2012-8-26 19:29
前后两道题,同一考点答案都是自相矛盾
10 # andycolo 发表于 2011-12-30 20:59
D中的抗辩必须是对人的抗辩事由,本题中没有写明是对人还是对物,严格来说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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