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 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 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 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选项B错误。《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对聚众斗殴罪,只打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据此可知,对聚众犯罪,只打击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选项C错误。聚众斗殴罪只要求一方或双方纠集多人进行了殴斗即可,不要求“持械”斗殴,本案中,两村分别纠集18、20人,并且互相谩骂、互扔石块,致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而已构成既遂。
选项D正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