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 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 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 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