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
对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
对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的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可免征,但对间接税(如:消费税)和遗产税不免征。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
对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
对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的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可免征,但对间接税(如:消费税)和遗产税不免征。
一、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A对
第四十三条 管辖之豁免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
二、惟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下列民事诉讼:
(一)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
(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b错
第四十四条 作证之义务
一、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本条第三项所称之情形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
二、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职务有所妨碍。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受其书面陈述。
三、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分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c错
第四十九条 免税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下列各项不在此列:
(一)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之一类间接税;
(二)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三)接受国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但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在此限;
(四)对于自接受国内获致之私人所得,包括资本收益在内,所课征之捐税以及对于在接受国内商务或金融事业上所为投资课征之资本税;
(五)为供给特定服务所征收之费用;
(六)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及印花税,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二、领馆服务人员就其服务所得之工资,免纳捐税。
三、领馆人员如其所雇人员工资薪给不在接受国内免除所得税时,应履行该国关于征收所得税之法律规章对雇用人所规定之义务。d错
一、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A对
第四十三条 管辖之豁免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
二、惟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下列民事诉讼:
(一)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
(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b错
第四十四条 作证之义务
一、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本条第三项所称之情形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
二、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职务有所妨碍。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受其书面陈述。
三、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分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c错
第四十九条 免税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下列各项不在此列:
(一)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之一类间接税;
(二)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三)接受国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但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在此限;
(四)对于自接受国内获致之私人所得,包括资本收益在内,所课征之捐税以及对于在接受国内商务或金融事业上所为投资课征之资本税;
(五)为供给特定服务所征收之费用;
(六)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及印花税,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二、领馆服务人员就其服务所得之工资,免纳捐税。
三、领馆人员如其所雇人员工资薪给不在接受国内免除所得税时,应履行该国关于征收所得税之法律规章对雇用人所规定之义务。d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