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 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 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否定李能的作法,是根据李能骗的行为和潘桂花有精神障碍限制行为能力作出的,而...
根据“法律家长主义”的要求,是免于自我伤害,李能的行为最终使自己受益,并不是自我伤害,此处的李能应改为李能的母亲。
法院否定李能的作法,是根据李能骗的行为和潘桂花有精神障碍限制行为能力作出的,而...
法院否定李能的作法,是根据李能骗的行为和潘桂花有精神障碍限制行为能力作出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