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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3#
张三李四王五合伙开一饭馆,店名为“一锅香”,依法登记。张三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顾客高某进店用餐,被该店服务员沈某手中水壶烫伤。高某打算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张三李四王五沈某为共同被告
  • 张三为被告
  • “一锅香”为被告
  • 张三李四王五为被告,并注明“一锅香”字号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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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丽康 发表于 2017-7-29 18:58
开门见山大哥 2017-3-7 09:39
不是有字号的告字号么,并列明合伙人?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才告字号,本体直说登记并没有说营业执照也登记过
2 # 开门见山大哥 发表于 2017-3-7 09:39
不是有字号的告字号么,并列明合伙人?
1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 19:39
《民诉意见》第47条之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人。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注意区分【合伙组织】和【合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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