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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6#
甲、乙涉嫌共同抢劫一案,通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 审查认为甲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 认为应当由甲居住地的海淀区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通州区公安局
  • 若发现甲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对甲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甲在押但乙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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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yokcen 发表于 2016-7-30 14:58
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所为,就是没有犯罪,这与情节显著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还是有区别的,作出不起诉对嫌疑人不公平,应当由公安机关撤案。
2 # kkzdzd 发表于 2016-6-15 19:29
- -原来是检察院,只追求速度看成法院了。。。
1 # lious123 发表于 2015-6-15 16:05
这个题让本身不难,很容易用排除法就选出正确答案,而且这个题一看就是围绕知识点编的题目,确实不算难,倒是本身让我记住了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检查长或者检查委员会(检察院的常设机构吧,不同于审判委员会)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因为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建议重新侦查,而不是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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