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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8#
[2013年真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2013年卷三不定项第90题)
  •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 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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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razybachelor 发表于 2017-6-13 10:20
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仅仅发发催收函是不行的,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催收。
1 # 且ting风吟 发表于 2015-7-8 16:24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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