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68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84#
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 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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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3 17:34
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我国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的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在我国,空白背书应当补记才能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
17 # 西政人在外 发表于 2014-7-29 16:52
你在票据法里面跟我们扯什么会发生其他法律关系是扯淡吗?
16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1 23:25
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但该转让并非完全不能产生法律效果,该转让行为可以具有一般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
1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0 00:57
票据的取得除了通过票据行为(如背书)外,尚有其他途径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民法上的继受方式取得票据的。
14 # 843464986 发表于 2013-7-20 23:30
求解,关于C选项,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难道不需要背书吗?
13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28 05:56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A是错的,他背书“不得转让”有效,只是后手再背书转让才是无效的
该票据不具有流通性,不具有票据法上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民法责任
12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28 05:48
票据取得方式:背书,遗赠,继承(不具有对价性)权力有限制
11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6 11:12
doudoukuailesfh 2010年12月20日 22:39:13
看法条,A绝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
10 # laymiaoyan 发表于 2012-8-19 08:50
之前某题不是说允许空白背书的吗?怎么到这里又变成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9 # mgal0618 发表于 2012-4-16 14:27
因为票据的取得除了通过票据行为(如背书)外,尚有其他途径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民法上的继受方式取得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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