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690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900#
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 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 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 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81
45
84
详细评论内容
17 # Hrabbit 发表于 2018-8-3 14:25
这题不太好吧,又没说只给一个人
16 # zhaoley 发表于 2018-3-23 00:17
甲的悬赏说,开发出即可支付报酬。并为说先开发出即支付报酬仅限一人。故坚持认为A是对的。
15 # 薛希哲 发表于 2018-3-22 12:24
乙通知了甲了吗?是什么时候通知甲的?先完成但没发布或使用的能拿悬赏吗?
14 # 愉悦我们 发表于 2016-5-8 16:44
这么说只要悬赏人故意把悬赏给后来者,然后再向后来者返还不当得利,那发悬赏有什么用?谁还去做这悬赏之事?
13 # 烧糊了的红萝卜 发表于 2015-12-15 12:53
我还以为只要发明出来都可以拿到,又没有规定只有一个人。
12 # chaidouwen 发表于 2015-8-20 13:23
如果不是题目扯蛋,那么就是法律扯蛋,请问乙和丙有什么民事关系?就算丙是不当得利,又凭什么乙有权力让丙返还呢?这不是荒诞透顶么。
11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5 11:40
1.悬赏广告之债,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但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那么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2.根据民法理论,如果完成指定行为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以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约定时,由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故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乙、丙均享有专利申请权,但须受先申请原则约束。
10 # 白河桥 发表于 2014-12-9 23:50
甲的悬赏通告并未明确只奖励最先发明者啊,按字面意思只要发明成功都可以向其主张奖金,我选A了。
9 # LFMGLY 发表于 2014-8-31 23:36
又是一百题原题,直接选B
8 # 斜阳谷 发表于 2014-8-31 09:41
好图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