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3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372#
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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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树上的泥鳅 发表于 2016-8-30 00:02
c选项中只是说恶意串通,但是并未说明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并且从题目中得知卖价与欠款仅相差十万,我认为答案过于牵强
5 # davidchi777 发表于 2016-1-11 14:27
A应该是撤销行为,并非撤销合同?是这样理解的吗?
4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9 23:56
sikaobiguo1987 2015-8-6 05:15
好题
3 # 法界小生00001 发表于 2015-8-6 07:58
c选项为法律规定为无效,所以正确
2 # sikaobiguo1987 发表于 2015-8-6 05:15
好题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7 18:12
选项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要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产权仍属杜某所有,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但谢某无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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