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39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399#
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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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avidchi777 发表于 2016-1-11 13:02
把B选项里,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看成因此丧失!!!太不仔细了!
3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20:16
D:出资证明书只是一个“证权证书”。
2 # woshkxt 发表于 2015-4-5 14:55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据此可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就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姓名及严某所缴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
选项D错误。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不属于有价证券。
1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3-28 17:15
B错,股东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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