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1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12#
1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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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3-28 16:34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陈某只能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请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D错。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17:44
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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