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死刑,无论核准与否,皆用裁定,而以“判决”为例外:
(一)核准:
原判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不予核准:
1、数罪(死罪),其中部分死罪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数人(死刑),其中部分被告人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另外,注意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后,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两种例外),第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决认定事实正确,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乙可不立即执行,最高院对乙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决认定事实正确,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乙可不立即执行,最高院对乙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发表评论
Image Link
【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可知,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乙可不立即执行,最高院对乙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可知,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乙可不立即执行,最高院对乙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