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8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89#
38.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可不开庭审理
  • 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 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 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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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11 14:36
D:仅被告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
1 # greroyaltwy 发表于 2015-2-10 22:15
【考点】共同犯罪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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