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A项:甲涉案金额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体现了上述法条中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A项正确。
B项: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乙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以刑罚对其进行惩罚,而并不符合上述法条中所述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不属于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项错误。
C项:法院认为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符合上述法条的表述。所以,C项错误。
D项: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与法条表述不符。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