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海商法 » 商法 » #282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29#
香港船舶“泰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泰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三公司的受偿顺序为下列哪项之表述?
  • 丙、甲、乙
  • 乙、甲、丙
  • 甲、乙、丙
  • 乙、丙、甲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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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7-6 08:49
海商法创设的优先权其实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完全颠覆传统民法物权赔偿的顺序。
3 # ee4412 发表于 2012-6-24 16:45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2 # pan490 发表于 2011-6-3 08:38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1 # 勿用潜龙 发表于 2010-7-1 22:18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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