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44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443#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 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 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 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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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9 16:21
B项:《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李某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公司也就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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