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人大常委会则不享有。
地方立法权,是指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是地方立法权。或者是授权立法权。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该条看,宪法只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该项授权。因而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并无民族立法权,
D项中的“民族立法权”在我国不存在,而我国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