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如说某甲把某一辆汽车卖给某乙,汽车已经交付,乙交付了一部分钱还剩下一半钱不给,现以甲起诉告乙,要求乙交付托欠的付款,诉讼进行当中出现一个丙,丙说汽车不是甲的也不是乙的汽车是我的,我现在请求法院把汽车判给我,这个丙是放在原告一边,还是放在被告一边,如果放在原告一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原被告之间有一个诉讼标的是买卖关系,在这个买卖关系中没有丙的地位,所以只能把丙当作是一个第三方当事人,这一第三方当事人对原被争执的标的是主张独立权利的,对于这个买卖关系丙是独立权利,你们买卖的汽车不是甲的也不是乙的是我的,我现在请求法院让他们俩把汽车还给我,丙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如甲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乙代管,只允许他管理,不许出租、出卖。乙违背了甲的要求,把房子出租给丙,丙搬进来了,甲知道了该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代管关系。如果丙参加诉讼就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甲告乙解除代管关系,丙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所以,他不能作为共同原告,也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所以丙只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