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 作出缺席判决
-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选项B合法。《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
选项C违法。《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可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违法。
选项D违法。《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