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5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53#
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
  • 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
  • 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
  • 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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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7 14:42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据此可知,法院对两块名表采取扣押措施时,一般由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且该公司不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对两块名表的质权
1 # 熊猫过司考 发表于 2016-9-22 11:10
是不是可以这样记忆:既然是合法取得(享有)质权,哪怕是法院都不能随意剥夺。既然有质权,那质押物放在质权人处显然要比放在别处安全(哪管是不是法院,只要不是自己拿着那肯定觉得安全),既然我有质权也放我这,那我就可以优先受偿。我有质权、放我这、能优先受偿,那法院保全不经过我同意也无所谓啦。有质权—放我这—能优先,同不同意无作为。PS:纯粹为了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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