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6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69#
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 “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 “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 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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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皮蛋 发表于 2018-7-18 21:25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可知,“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

何川不就是原产地吗 那为啥不是证明商标
2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7 11:14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可知,“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据此可知,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因此,“河川”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
  选项D正确。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依据商标权用尽原则,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1 # leoss 发表于 2017-9-15 13:51
证明商标也基本说的过去,当地的协会不就是为了证明的这些商户的产地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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