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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7#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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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ajomaru 发表于 2018-8-26 05:22
这题目出的太有问题了!!

都说电话通知了,然后孙华 【无故】 未到庭,,, 说明电话已经打通了!!

只要是说中文的都知道无故是什么意思, 电话没打通能说无故没出庭吗??

法院卖的一脸好萌,明明知道电话没打通,然后说孙“无故”未出庭?
5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6-10-7 16:26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 # fduo83 发表于 2016-8-19 09:58
这个题目出得有瑕疵,明明可以交待清楚的不说清楚,然后用D选项的例外情况去引人入瓮,这出题人实在是江郎才尽。
3 # shihao19931121 发表于 2016-8-16 16:27
北风之神x <span title="2016-8-13 16:32">3&nbsp;天前</span>
B选项扯淡!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题中没有告知...
题目中说了孙华确认了吗?打个电话就说明当事人同意了?自己都把法条列出来了还看不懂
2 # 北风之神x 发表于 2016-8-13 16:32

B选项扯淡!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题中没有告知电话没有打通的情况,所以意思很明白,法院成功的用电话通知了双方开庭,双方也都知道了,

但是被告没来,所以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个解释上也说了,简易程序可以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

意味着不用必须送纸质的开庭传票!



1 # sillysea 发表于 2016-5-14 16:55
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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