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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甲公司2003年2月12日向我国乙公司发电传:“急购化肥1000吨,CIF新加坡,每吨1100美元,跟单托收结算货款,四月底前装船,10日内请电复。”乙公司与2月20日回电甲公司:“你方报盘基本接受,最低价1125美元/吨。”甲公司于2月21日回电乙公司:“1125美元/吨可以接受,请提供氮含量检验证书。”乙公司2月22日收到该电时因觉得不能提供氮含量检验证书,遂不再理会甲公司,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货,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交货。甲公司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列说法那个是正确的?( )
  • 乙公司2月20日电属于有效承诺
  • 甲公司2月21日电因添加了新的条件,且新条件未被乙公司明示接受,故合同未成立
  • 根据公约的规定,缄默不构成有效承诺,因此,乙公司在2月22日后未再理会甲公司,导致合同不成立
  • 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不履约属违约行为
  
本题有 1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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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xiamenxyj 发表于 2016-2-25 15:06
甲公司提出的氮含量检验证书的要求,没有提出类似于“氨含量多少”的具体要求,不属于实质性变更
1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7 21:19
对此新要约,甲公司2月21日的回电实质上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因为这个回电虽添加了新的条件,即氮含量检验证书的要求,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原则上已成立。
10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2-4-26 23:48

問題是是不是 實質性變更
9 # 出水百合 发表于 2011-3-23 10:43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8 # 司考义 发表于 2011-1-10 10:18
检验证书本来就应该提供,这个不算是过分的要求,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因此不属于实质变更,我是这样想的 支持此观点
7 # 做题小狂人 发表于 2010-8-22 17:11
应属实质性变更 出具氮含量检验证书增设了卖方义务 当然应归为此类
6 # Oshell 发表于 2010-8-22 00:19
质量还不属于实质变更?呸
5 # HZX 发表于 2010-8-14 19:52
氮含量检验证书的要求,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这需要有专业知识去辨别,题目中又不交代清楚这点,这反映了出题人水平太高还是对考生的要求本来就应如此?我茫然.
4 # 另类童话 发表于 2010-7-14 08:46
灼灼其华 2009年05月10日 21:24:55
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难区分
实质性变更一般指对《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大条款之变更。
3 # 杨新宇 发表于 2009-7-17 22:41
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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