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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下列哪些事项的添加或变更可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 货物价格
  • 付款方式
  • 争议的解决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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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飞刀74 发表于 2015-4-7 16:29
老忘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7 15:39
公约规定针对原要约在以下六个方面发生的“不一致”则为实质性的不一致:
(1)货物的价格;
(2)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3)付款,主要包括付款时间、地点、支付手段(货币或票据)和支付方式 (信用证或托收或汇付);
(4)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5)赔偿责任的范围,如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
(6)争议的解决。
2 # x011289 发表于 2012-7-8 09:37
受教了。
1 # 助我过司考吧 发表于 2009-10-10 17:56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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