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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3#
[2015年]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
  • 共同原告
  • 共同被告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证人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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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911189569 发表于 2017-7-3 10:51
为啥不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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